1、《申请书》,工商局有样表,照实填写即可。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提示: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1,主动公告、提交承诺:企业自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自行推送信息给相关机构: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注:未开业是指没有开过发票和报过税。一般用来指只拿到营业执照,没有去税务局报到过的企业。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